2019年10月8日 星期二

由Libra引發的思考:美國對數位貨幣的監管具示範意義

面對數位貨幣的全新挑戰,經濟學家分兩類,一類嗤之以鼻,認為數位貨幣屬於投機泡沫不值一提;另一類則謹慎接受,開始前沿的探索性研究。隨著數位貨幣的發展壯大,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加入第二陣營。

數位貨幣的快速崛起,大量私人和機構投資者的參與,以及巨大的價格波動,促使各國監管者越來越重視這個產業。特別是近期Facebook宣布成立聯盟發行Libra非主權穩定幣的計劃之後,全世界的目光重新聚焦在數位貨幣。Libra幣挑戰了各國的主權貨幣,倒逼各國監管者加快行動步驟,以應對數位貨幣對金融體系帶來的挑戰和衝擊。 
然而,我們不得不強調一個經常被忽略的事實---數位貨幣產業還非常年輕,只有11年的歷史,真正引起監管層的注意也只有近3年時間,加上數位貨幣本身的定義充滿爭議,因此對數位貨幣的監管還處在雛形階段,不僅全球各國區別很大,而且一直處於快速的動態變化中。 
學術上對數位貨幣監管的討論大多集中在法律範疇,比如在對數位貨幣的法律界定,是否合法、ICO的法律性質、如何防止洗錢、如何協調全球規範等等,經濟學界對監管的討論相對比較少。考慮到目前決定數位貨幣產業發展方向最重要的因素是監管,因此我們對全球對數位貨幣的監管做系統的梳理和討論。
全球監管概況和各國現狀
各個國家對數位貨幣的定義和監管都不一樣,按照https://coin.dance/poli的統計,在全球251個國家中,沒有受限制的國家達到111個。按照數位貨幣的交易量和影響力,主要的分析集中在美國、中國、日本、韓國、英國、俄羅斯、新加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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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數位貨幣的監管,成為全球監管的指標,有很重要的示範作用。 
早在2012年,美國國會就召開了比特幣的聽證會。2015年,紐約州率先通過全球第一個交易數位貨幣的執照Bitlicense。2017年,商品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CFCT)批准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BOE)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推出比特幣期貨。到了2018年,美國監管動作更加頻繁,但是對加密貨幣的態度,已經有所轉變:從初期爭論數位貨幣是利是弊,轉變到確認數位貨幣的創新並需要規範監管。 
而2019年由於Facebook的Libra計劃,觸動美元霸權的根基,重新點燃美國國會對數位貨幣的熱情,2019年7月17日和18日連續兩天的關於Libra的聽證會,引起全世界關注。Libra計劃在國會中支持的少,反對的多。反對的議員甚至提出「禁止大型科技公司推出數位貨幣」的提案。 
由於對加密貨幣的屬性沒有統一規定,加上美國實行聯邦和州分級監管,因此美國對數位貨幣的監管政策相對複雜。
具體來說聯邦層面有聯準會(Fed),而聯準會一直保持比較超然的態度,理由是,數位貨幣不是真正的貨幣,聯準會沒有法律授權的責任和義務直接監管。就像2017年12月,時任聯準會主席的葉倫說的:「聯準會對比特幣沒有監管的責任,只要求聯準會管轄下的銀行在處理和比特幣相關業務的時候要非常小心,要注意承擔反洗錢法和銀行保密法所規定的責任。」
但聯準會想躲避監管的美好願望被Facebook的Libra計劃打破了。Libra本質上屬於非主權的穩定數位貨幣,替代的是美國引以為榮的全球美元體系,因此聯準會責無旁貸成為Libra最重要的監管者,聯準會也因此被推到了關注的焦點。國會因此召開了多次諮詢聯準會關於Libra態度的聽證會。總體來說,聯準會對Libra還是中立偏支持的,畢竟Libra花了很長時間和聯準會溝通,直到聯準會默許,才正式對外公布,而聯準會對創新還是支持的。然而,由於國會的反對,聯準會對Libra的支持開始有些動搖。
無論如何,聯準會實質上已經是穩定幣的監管者。全世界都在翹首期盼聯準會推出監管Libra的措施,因為它所做出的任何決定,對數位貨幣特別是穩定幣的未來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美國稅務局IRS(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稅收為出發點考慮,認定比特幣和其他加密數位貨幣為財產(Property)而非貨幣,依照資本增值稅法監管,並推出了相應規定。個人和機構每年需要根據資本增值或者虧損進行申報。 
影響最大的莫過於2017年11月29日,舊金山聯邦法官判定Coinbase(美國最大的數位貨幣交易所),必須把平台上在2013-2015年間擁有超過2萬美金以上交易額的用戶名單,提交給IRS。當時IRS計算出,大量的納稅人沒有如實申報數位貨幣的盈利,因此向Coinbase索要交易資料,Coinbase以客戶隱私為由拒絕,因此IRS起訴Coinbase。這個事件後,不少客戶(但無法估算)把數位資產移到海外交易所,以避開美國的稅收。 
近期美國稅務局招聘廣告上不少職位,要求有數位貨幣經驗,美國稅務局官員解釋,這舉動是為了加強打擊納稅人透過數位貨幣逃稅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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